中國內地信託及境外信託差異

深入淺出地以問答形式分析

· 傳承,信託

本文以FAQ形式書寫,目的旨在讓讀者更清楚了解,並隨時代變化而不斷更新!(最後更新日期為2025年3月11日)

問Q:內地信託和境外信託(含香港)的主要區別?

答A:第一,內地是運行大陸法,強調一物一權。第一部信託法規始於2001年,而一般境外信託的司法管轄區是運行普通法Common Law(海洋法),具800多年歷史,並參考過去大量判例而形成的一套規則。最簡單而同時最核心的例子,就是兩者對私有產權看法的區別。第二,內地的信託過去20年是以資產管理為重心而發展,最近幾年才開展家庭服務信託,實際資產保護效果未有充足時間驗證。而境外信託則由於歷史悠久,一直都是高淨值家庭會使用的規劃工具。第三,就隱私性而言,內地信託是登記制度,即成立之初就需鉅細無遺向政府登記,而境外的信託是備案制度,無需登記。

問Q:境外信託的隱私度高是指什麼?

答A:信託並非公開文件,信託內的財產在成立人/委託人(settlor)離世後也並非遺產。因此,外人並不會知道信託財產的情況。在某些地區,更可以設定連受益人都不可知道信託財產的情況,防止他們對上一代留下的財產動歪念。

問Q:信託為何能實現資產保護?

答A:資產有三種權利:擁有權,控制權和受益權。成立人已經注入信託的資產,法律上不在他名下擁有,而受益權則屬於受益人。因此,既然名下沒有財產,在面對債務,婚姻或稅務風險時,能實現保護的效果。不過,要留意的是,就不同司法管轄區,以及成立信託的時間點等等,會有不同的法律規定,例如反避稅條款,對資產的控制情況等,會對信託的有效性收到衝擊。此外,同樣能實現某種程度資產保護的資產,只能是同樣三權分割的資產,例如設計得宜的人壽及儲蓄保單。

簡單說,不是設了信託就有用,而是需專業人士精心設計。

問Q:信託資產如何增值?

答A:這是用舊有內地信託的概念來問的問題。更合適的問題是,信託可注入什麼類型的資產?現時在內地的家庭服務信託,可注入的資產主要以內地金融市場為主。在境外信託的世界,信託是一個法律協議,資產如何增值要看配置在什麼地方,例如可配置於股票股權,金融資產如環球股票,債券,基金等,公司持有的房地產,保險資產甚至加密貨幣等等,其實和個人如何投資增值一模一樣。例如,保留權力信託(Reserved Power Trust)是一個在香港和新加坡非常有用的架構來管理信託中的投資。

問Q:信託有沒有最低門檻?

答A:內地信託由於投資性質,一般而言有最低門檻。境外信託由於是法律協議,對信託內的資產沒有最低要求。實際操作上,有些備用信託(Standby Trust,即成立人死亡後才正式成立的信託),制定時並不需要注入任何資產。不過,由於信託有收費,因此是否具成本效益則取決於要防範的風險的嚴重性以及要解決的問題的重要性。

問Q:境外信託是否需要CRS交換?

答A:是否需要交換取決於信託內的資產類型,司法管轄權以及成立人的稅務居民身份。成立信託時需要做客戶盡職審查KYC,舉例,以香港身份成立香港信託,則無需CRS交換。

問Q:在各國的反避稅條款下,高淨值家庭為何依然成立境外信託?

答A:因為現在聯合國家庭越來越普遍:即家庭某些成員因為工作或生活關係在境外生活。在今天CRS和FATCA的世界裡,完全免稅或者隱瞞是不切實際的。但透過合理合法規劃,實現稅收遞延以及控制收入的效果卻是力所能及的事。舉例,子女移民加拿大成為當地稅務居民需全球納稅,非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的父母可透過設立祖母信託(Granny Trust,意指符合加拿大稅收規定的信託),享受相關稅收的優惠。注:另一種可實現稅收遞延以及控制收入的資產類型是人壽或儲蓄保單。


作者:程俊昌(Gifford)

CFP認可財務策劃師|CTP認可信託專業人員|AEPP家族財富傳承師

願景:為企業家和專業人士帶來財務富足,有選擇自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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